王徐秀蘭 (徐秀蘭)

王徐秀蘭(1926-),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18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太平國民學校護士,其為徐桂芳之妹、王燕堂之妻,曾聽取張燕梅告訴其因2位朋友介紹參加共匪組織,並告訴賴美麗,謂其兄徐桂芳因參加共匪,憲兵隊來家搜捕未獲,因以明知張燕梅、徐桂芳、王燕堂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2月17日刑期結束。1957年7月31日開釋。 於1999年5月其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燕梅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太平國民學校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