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遠

李遠(1923-1985),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稅捐處屠宰管理員,其受楊乾坤勸誘參加匪黨,雖未應允,惟不告密檢舉。1954年4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3月30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自首分子楊乾坤所講匪黨土地改革政策怎樣好、不久即來解放臺灣、臺灣解放後匪黨將無條件把土地分配給農民等內容觀之,無法證明楊乾坤即為叛徒,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楊乾坤為叛徒。因此難認其與莊德清、黃阿順及呂信生等4人明知楊乾坤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稅捐處屠宰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