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滄柏

石滄柏(1930-),臺灣南投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仁愛鄉村幹事,匪嫌葉敏新潛逃時,囑其問其兄石滄庚,何處可供藏匿,石滄庚遂教唆石滄柏,將葉敏新帶至共黨組織基地龍岩山藏匿月餘,始被警查覺。1952年1月8日被捕。1953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5年1月7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於警訊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石滄庚警訊中之供述為據。惟該3人均於偵審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其是否知悉葉敏新為匪諜而故為藏匿,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仁愛鄉村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