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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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璋(1906-1987),臺灣高雄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合作金庫高級金庫專員,其曾與葉敏新談論共黨問題,已知葉參加共黨組織,乃未再與發生關係。1951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慶璋明知葉敏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葉敏新曾向張君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分,其關係身分究竟如何,是否得據以認定張君明確知悉葉敏新為匪?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合作金庫高級金庫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