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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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璋(1906-1987),臺灣高雄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合作金庫高級金庫專員,其曾與葉敏新談論共黨問題,已知葉參加共黨組織,乃未再與發生關係。1951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葉敏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葉敏新曾向其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分,且原判決對葉君關係身分究如何及是否得據以認定其明確知悉葉敏新為匪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合作金庫高級金庫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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