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麟鴻

邱麟鴻(1923-1998),臺灣宜蘭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寒溪分駐所巡佐,其對於葉敏新向其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份進行吸收工作,雖未允參加組織,但未告密檢舉。1951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11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至自白及同案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葉敏新曾向其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份,原判決對其等關係身份究竟如何及是否得據以推定其明確知悉葉敏新為匪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寒溪分駐所巡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