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克剛

許克剛(1925-2001),山東牟平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警察局科員,臺北縣北峰區區長兼北峰警察分局局長葉敏新,葉君曾向其等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意圖爭取吸收,許克剛等已知其身份,未允參加組織,但未予告密檢舉。1951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許克剛明知葉敏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許君自白及同案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葉敏新曾向許君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分,其關係身分究竟為何?是否得據以推定許君明確知悉葉敏新為匪?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警察局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8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