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蒼柳

陳蒼柳(1922-),臺灣宜蘭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縣南陽女子中學教員,其經林某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交與魏朝福聯絡,並介紹廖水萬共同接受魏朝福教育與領導。1951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軍法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1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自首匪幹魏朝褔到庭之指證及自首匪諜廖水萬在憲兵司令部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南陽女子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