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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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德火 1914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德火(1914-1996),臺灣宜蘭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縣冬山鄉順安國民學校教員,其留學日本時,經藍耀呈介紹參加日共外圍組織「反對帝國主義民族獨立支持同盟」,充任班會議負責人及神田地區委員,以宣傳共產主義,吸收新分子等任務。任宜蘭縣太平山國民學校校長時,向謝清源等宣揚共產主義,並與廖水萬、陳蒼柳等聯絡。1962年6月2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6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在日本參加日共「反對帝國主義民族獨立支持同盟」,以及證人謝清源證述其曾宣傳共產主義為據。惟楊其於審理中抗辯不知為共黨組織,且原判決既認該組織為日共組織,是否有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之意圖,亦未詳查。至其曾宣傳共產主義縱然屬實,仍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冬山鄉順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