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茂德

徐茂德(1925-1981),臺灣宜蘭人。 依(41)安潔字第26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中學教員,其與陳蒼柳、廖水萬素有往來,又曾閱覽《光明報》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閱讀匪方書刊,思想左傾,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3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