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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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葵(1909-),臺灣彰化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臺北縣北峰區區長兼北峰警察分局局長葉敏新,曾向北峰區署職員蔡葵等人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意圖爭取吸收,蔡葵等已知其身份,未允參加組織,但未予告密檢舉。1952年2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蔡葵明知葉敏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蔡葵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之證詞為據,惟原判決認定葉敏新曾向蔡君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分,其關係身分究竟如何,是否得據以認定蔡君明確知悉葉敏新為匪?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