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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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葵(1909-),臺灣彰化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臺北縣北峰區區長兼北峰警察分局局長葉敏新,曾向北峰區署職員蔡葵等人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意圖爭取吸收,其等已知其身份,未允參加組織,但未予告密檢舉。1952年2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葉敏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之證詞為據。惟原判決認定葉敏新曾向其表露與匪政府有關係身分,而原判決對其關係身分及是否得據以認定其明確知悉葉敏新為匪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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