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浴川
- 黃浴川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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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8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浴川(192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佳里警察分局三股派出所警員,黃浴川與楊鬧雲係同學關係,受楊鬧雲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之反宣傳,命其邀誘楠恓鄉長江清風為三七五減租推進員,未予履行,以及陳聰一向其查詢臺南縣新化區警察員額及槍枝數日亦未告知,明知楊為匪諜卻未告密檢舉。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5日保釋。03824申請案於1999年7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浴川明知楊鬧雲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黃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黃君於審理中亦否認明知楊鬧雲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浴川,1923年生,男,臺南縣人,臺南縣新化分局楠西派出所警員。1952年因涉「李義成等案」被捕時30歲,判有期徒刑5年。 1943年曾應臺灣總督府之召募,入陸軍兵志願者訓練所。戰後,臺灣省警察訓練所(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結業。黃浴川與楊鬧雲為同學關係,1950年2月受楊鬧雲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之反宣傳,命其邀誘楠西鄉長江清風為三七五減租推進員未予履行,以及同年3月,陳聰一向其查詢臺南縣新化區警察員額及槍枝數目亦未告知。當時楊閙雲曾詢問黃浴川,以民間業佃訂定暗租,警察機關有無權取締?黃浴川乃告知可提出檢舉,並無談及其他。1952年2月18日被捕,送佳里分局,3月7日經臺南縣警察局送刑警總隊,4月2日被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8日被送到軍法處。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286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黃浴川為叛徒作有利之宣傳」,未具體求刑。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以黃浴川既未被楊鬧雲利用作減租之反宣傳,亦未告知陳聰一警察員額及槍枝數,僅係出于單方之要求,自與「以文字或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構成要件不符,不能認其有「為匪宣傳」遽予論罪,但其前曾一度被傳詢與楊閙雲之關係,不肯吐實,核其行為,則應負「明知(楊鬧雲)為匪諜而不檢舉」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迄1954年9月20日刑滿開釋,實際服刑二年7個月2天。 1999年黃浴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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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黃浴川,1923年生,男,臺南縣人,臺南縣新化分局楠西派出所警員。1952年因涉「李義成等案」被捕時30歲,判有期徒刑5年。 1943年曾應臺灣總督府之召募,入陸軍兵志願者訓練所。戰後,臺灣省警察訓練所(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結業。黃浴川與楊鬧雲為同學關係,1950年2月受楊鬧雲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之反宣傳,命其邀誘楠西鄉長江清風為三七五減租推進員未予履行,以及同年3月,陳聰一向其查詢臺南縣新化區警察員額及槍枝數目亦未告知。當時楊閙雲曾詢問黃浴川,以民間業佃訂定暗租,警察機關有無權取締?黃浴川乃告知可提出檢舉,並無談及其他。1952年2月18日被捕,送佳里分局,3月7日經臺南縣警察局送刑警總隊,4月2日被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8日被送到軍法處。 1952年9月2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286號起訴書中,被控犯行為「黃浴川為叛徒作有利之宣傳」,未具體求刑。1953年5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以黃浴川既未被楊鬧雲利用作減租之反宣傳,亦未告知陳聰一警察員額及槍枝數,僅係出于單方之要求,自與「以文字或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構成要件不符,不能認其有「為匪宣傳」遽予論罪,但其前曾一度被傳詢與楊閙雲之關係,不肯吐實,核其行為,則應負「明知(楊鬧雲)為匪諜而不檢舉」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迄1954年9月20日刑滿開釋,實際服刑二年7個月2天。 1999年黃浴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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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玉里警察分局三股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7月8日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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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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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