糠天寶 (康天宝)
- 糠天寶 (康天宝) 男 1928年出生 200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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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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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糠天寶(1928-2003),男,臺南大內嗚頭口林人,業農,頭社國民學校畢業。1947年二二八時,曾與楊鬧雲,一起去參與援助民軍圍攻嘉義水上機場行動,被分派負責送便當、開水的後勤工作。事後,也都到新營的臺南縣警局辦理了自新。1950年7月20日,遭官方懷疑參加共產黨組織被抓走,當時23歲。
糠天寶是如何被抓走的?1950年10月19日軍法處訊問筆錄,記載是在家裡被憲兵拘捕的。1997年8月9日,糠天寶受李宣鋒訪問,也說是在家裡被臺南憲兵團帶走的;但2021年11月19日,鄭仙旺親弟弟鄭利雄接受訪問時表示父親鄭朝金曾明確告訴他,鄭仙旺、糠天寶兩人,是糠天寶的父親糠鬧得帶去頭社派出所自首,馬上被帶走的。
1950年7月21日,糠天寶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王元允訊問,筆錄(譚志勇記錄)中記載糠天寶否認參加共產黨,承認在1949年12月間,參加鄭國禎組織的讀書會,並受鄭國禎之命,擔任組長,組員只有鄭仙旺1人。同年底鄭國禎遭通緝逃走後,改由鄭沂清來連絡,但糠天寶已不再參加讀書會。約7月24日,糠天寶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
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糠天寶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3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糠天寶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9月14日,糠天寶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鬧上、楊國麟、鄭沂清、鄭德安、黃德性、鄭仙旺等人。10月19日,糠天寶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鄭仙旺、黃江河、蕭本昌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鮑濟嚴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糠天寶供認曾答應鄭國禎參加其所組織的「讀書會」,但未有集會過;讀書會成員另有鄭仙旺,也是被抓後才知道的;並且不知道鄭國禎加入共產黨、讀書會是共產黨外圍組織;鄭沂清也未曾與他連絡過。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黃德性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糠天寶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糠天寶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5月17日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後再被送泰源感訓監獄。1965年7月19日,本應刑滿開釋的糠天寶,但因身分簿於3天前(16日)為國防部索回,泰源感訓監獄無法據之填發開釋證明書。遲至9月15日,糠天寶才得向戶籍所在地聲請戶籍登記,並於9月24日向臺南縣警察局辦妥報到手續。
依照判決書,糠天寶於1949年間,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1997年8月9日,糠天寶受李宣鋒訪談時,表示他所以被抓,是因遭人檢舉二二八自新不誠、被羅織參加讀書會所致,地方上根本沒有「讀書會」的組織。不過本案的相關偵訊資料,都未提到二二八事件。
1997年8月23日,糠天寶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補償時,也表示15年又2個月的牢獄之災,是因遭人檢舉二二八自新不誠所致。1998年7月27日,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糠天寶申請案,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二、糠天寶(1928-2003),檔案又作康天宝,男,臺灣臺南縣大內人(今臺南市大內區),涉案被捕時23歲,務農。大內鄉頭社國民學校(今臺南市大內區大內國民小學)畢業。父親務農、母親為家庭主婦。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曾參與嘉義水上機場民軍行動,負責後勤工作,事後曾到臺南縣警察局辦理「自新」。 1950年7月20日,糠天寶因被控參加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被臺南憲兵團逮捕,隨後經臺北憲兵司令部、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軍法處偵訊。 據1950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鄭沂清、潘子欽、黃德性、鄭德安、蕭本昌、糠天寶、鄭仙旺等人,在1949年間由鄭國楨先後介紹加入省工委會,成立嗚頭支部,鄭沂清為支部書記,下設「伴工會」與「讀書會」,糠天寶等人則分別成為會員。 根據憲兵司令部的調查,由李媽兜所組織的省工委會南部支部之下設有大內部支部,大內部支部之下則有嗚頭村支部,支部書記是鄭沂清,鄭沂清之下設有婦女會、讀書會、伴工會、互助會。糠天寶是讀書會會長鄭國楨底下所屬的組長;糠之下則另有組員鄭仙旺一人。 根據訊問筆錄,糠天寶稱,鄭國楨以參加讀書會後可學會說國語,日後可替他介紹工作,勸糠加入讀書會,並令其擔任組長;但糠加入組織十多天後,鄭國楨即「逃跑」。 保安司令部以糠天寶等為「無知農民被誘加入匪幫,情節尚非重大」,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糠天寶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褫奪公權十年。 在1951年5月17日前,糠天寶在於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後轉送到新生訓導處, 出獄前關押於泰源監獄。
糠天寶曾參與二二八事件,1999年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公告補償名單,公告其受難事實為「傷殘、遭受徒刑執行、健康名譽受損」。 糠天寶刑期屆滿日為1965年7月19日,期滿後未獲釋,2000年8月10日糠天寶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糠天寶刑期至1965年7月19日為止,遲至1965年9月19日獲釋,其間62日為非法羈押,根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第3條第1項,予以賠償。 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 撤銷糠天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加嘉義水上機場戰役,並至臺南縣警察局辦理「自新」。1950年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5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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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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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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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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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