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江河
- 黃江河 男 1916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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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江河(1916-1985),男,臺南學甲人,學甲公學校畢業,業農。1949年9月,攜家眷到臺南大內嗚頭,住在村長潘子欽家裡。1950年7月7日凌晨,因被官方認為參加共產黨組織,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在潘子欽家,遭到憲兵特高第八組情報組長王元允,會同駐守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以及新化警察分局刑事所逮捕,當時黃江河35歲。
7月8日,黃江河在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王元允訊問,筆錄(王仕金記錄)中記載黃江河否認參加共產黨組織。但7月24日第二次受特高第八組訊問的筆錄,卻說黃江河於1950年2月經潘子欽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伴工會,並受潘子欽之命,擔任連絡員,曾於2月間,前往大內鄉公所找楊清淇、去頭社找羅錦昌,打探上級消息,但二人剛好都外出,沒能遇到。
約7月24日,黃江河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黃江河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2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黃德性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9月14日,黃江河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蕭本昌,他們倆人的本籍都不在臺南大內。10月19日,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糠天寶、鄭仙旺、蕭本昌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鮑濟嚴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黃江河承認1950年2月經潘子欽介紹,參加伴工會,但在他的認知裡,那是「幫忙做工」的互助團體,並不是共產黨組織;並且矢口否認曾受潘子欽之命連絡過楊清淇、羅錦昌;也不清楚潘子欽是否參加共產黨。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黃江河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黃江河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黃江河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後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泰源感訓監獄,1965年7月6日刑滿開釋。7月10日,黃江河向臺南縣警察局報到,繼續受褫奪公權之罪,並繼續受警局管教;而黃江河在監獄受刑期間,依規定受到管制的妻子及年滿十八歲的子女,雖在黃江河出獄後停止了管制,但仍被列入可疑戶查察。
依照判決書,黃江河於1950年2月間,由潘子欽吸收參加伴工會。而潘子欽是1949年間,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2000年12月15日黃江河次女黃金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表示黃江河出獄後曾告知其兄妹,在憲兵隊遭到嚴刑拷打,為了保命,只好被迫承認是「叛亂份子」;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雖矢口不認,還是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叛亂份子」、「伴工會」、「讀書會」是「有心人」發明的專有名詞,黃江河全然不知道。
2002年7月27日,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黃江河申請案,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江河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與共同被告潘子欽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7月8日,黃江河在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王元允訊問,筆錄(王仕金記錄)中記載黃江河否認參加共產黨組織。但7月24日第二次受特高第八組訊問的筆錄,卻說黃江河於1950年2月經潘子欽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伴工會,並受潘子欽之命,擔任連絡員,曾於2月間,前往大內鄉公所找楊清淇、去頭社找羅錦昌,打探上級消息,但二人剛好都外出,沒能遇到。
約7月24日,黃江河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黃江河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2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黃德性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9月14日,黃江河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蕭本昌,他們倆人的本籍都不在臺南大內。10月19日,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糠天寶、鄭仙旺、蕭本昌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鮑濟嚴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黃江河承認1950年2月經潘子欽介紹,參加伴工會,但在他的認知裡,那是「幫忙做工」的互助團體,並不是共產黨組織;並且矢口否認曾受潘子欽之命連絡過楊清淇、羅錦昌;也不清楚潘子欽是否參加共產黨。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黃江河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黃江河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黃江河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後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泰源感訓監獄,1965年7月6日刑滿開釋。7月10日,黃江河向臺南縣警察局報到,繼續受褫奪公權之罪,並繼續受警局管教;而黃江河在監獄受刑期間,依規定受到管制的妻子及年滿十八歲的子女,雖在黃江河出獄後停止了管制,但仍被列入可疑戶查察。
依照判決書,黃江河於1950年2月間,由潘子欽吸收參加伴工會。而潘子欽是1949年間,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2000年12月15日黃江河次女黃金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表示黃江河出獄後曾告知其兄妹,在憲兵隊遭到嚴刑拷打,為了保命,只好被迫承認是「叛亂份子」;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雖矢口不認,還是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叛亂份子」、「伴工會」、「讀書會」是「有心人」發明的專有名詞,黃江河全然不知道。
2002年7月27日,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黃江河申請案,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江河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與共同被告潘子欽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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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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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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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