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祈清

一、鄭祈清(1923–1951),男,臺南大內人,務農。 依據家屬陳述書記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鄭祈清參加嘉義水上機場之戰役,後被憲警扣押,不久釋放,事後依政府頒佈之自新辦法向臺南縣警察局自首。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鄭國楨先後介紹鄭祈清、潘子欽、黃德性、鄭得安、蕭本昌、糠天寶、鄭仙旺等人參加省工委會南部負責人李媽兜的組織,後成立鳴頭支部,由鄭祈清擔任支部書記,歸楊崇烈領導,下設伴工會與讀書會,潘子欽等人各分充兩會會員。案經憲兵司令部及臺南縣警察局破獲,1950年7月深夜鄭祈清在住家遭憲警人員逮捕,送保安司令部偵訊。 審判官以其「為匪利用,分任各該支部書記,在匪幹楊崇烈領導下活動,於臺南縣曾文區一帶暗中發動群眾,參加匪幫組織,準備於匪幫攻臺時,一致響應」,1950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鄭祈清死刑,12月4日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審論罪科刑,核無不合,擬請照判核定」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2月29日蔣核覆批示「如擬」。之後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仍判死刑,1951年1月13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鄭祈清、楊清淇、楊鬧上、潘子欽與康海閣等5名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 次董事會決議,鄭祈清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加嘉義水上機場戰役,後雖辦理「自新」,仍遭情治機關監管。1949年6月中旬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1951年1月13日遭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