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梅蘭
- 曾梅蘭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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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7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梅蘭(1930-),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27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曾梅蘭係徐慶蘭之弟,曾由鍾慰章向其宣傳共匪在大陸勝利情形及對農民分田耕種之好處,勸誘其參加叛亂組織,1952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11日刑期結束,5月12日開釋。04077申請案於1999年8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2日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曾君在偵查中供認自白為據,惟曾君於審理中即予否認,且對所指曾君參加之組織名稱、目的、性質等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曾梅蘭(1930-2018),男,苗栗銅鑼人,因父親入贅母親家裡,故其與大哥曾春蘭從母姓,二哥徐慶蘭、三哥徐貴蘭從父姓。1943年畢業於富士國民學校,家中原是佃耕為生,戰後地主收回土地,改為做工,他亦隨父親從事泥水匠工作,兼以電魚為業。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曾梅蘭案,起因於曾氏乃徐慶蘭之弟,受其兄左傾思想之薰陶,且於1951年6月間,在陳華清家遇見徐氏之領導人鍾慰章,由在逃叛徒鍾氏向曾氏宣傳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勝利情形,及對農民分田耕種之好處,勸誘其參加叛亂組織,惟參加後無積極叛亂行為,關係尚淺。1952年5月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案發時23歲,為農人,同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704號,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962年5月11日出獄,由於二哥徐慶蘭已於1952年被槍決,未知遺體下落,遂一面在臺北謀職,以打零工、泥水匠維生,一面尋找徐氏埋葬處。1970年與妻子陳梅英結婚,1979年定居六張犁,直至1993年5月28日,才在從事喪葬撿骨的友人徐廣進協助下,於極樂殯儀館的六張犁墓地尋獲徐慶蘭的墓碑及埋身處,之後也在周圍陸續發現兩百餘位白色恐怖時期遭槍決的受難者墓碑。2003年,臺北市政府將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埋骨處規劃為「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 對於自身受難,曾梅蘭早年受訪時,說明起初是幫友人謝集源轉交信函給醫師江德乾,以致惹禍上身,先是在銅鑼派出所遭刑警刑求,承認捏造之口供,繼而移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國防部保密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在軍法處,他得以與二哥徐慶蘭重逢,卻親見徐氏被提領出去槍決;出獄後,則一心掛念父母的叮囑,四處追尋二哥遺體的下落。晚年的曾氏因中風而不良於行,口語表達亦有困難,惟妻子陳梅英一路相隨,對丈夫尋墓的宿願及艱辛知之甚深,也略知丈夫、二伯的受難遭遇,因此陳氏一直給予支持,甚至鼓勵丈夫選擇靠近山區、墓地之處居住,便於增加尋獲的機會。至於尋獲墓碑,陳梅英認為能夠完遂丈夫心願,並具體還原白色恐怖的歷史,已然滿足,不需要時時矜誇丈夫的功勞,然而她也不免感嘆,白色恐怖使得人心惶惶,造成知情者不敢或不願吐露受難者埋身何處,才讓丈夫苦心奔波30餘年。 1999年曾梅蘭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曾梅蘭(1930-2018),男,苗栗銅鑼人,因父親入贅母親家裡,故其與大哥曾春蘭從母姓,二哥徐慶蘭、三哥徐貴蘭從父姓。1943年畢業於富士國民學校,家中原是佃耕為生,戰後地主收回土地,改為做工,他亦隨父親從事泥水匠工作,兼以電魚為業。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曾梅蘭案,起因於曾氏乃徐慶蘭之弟,受其兄左傾思想之薰陶,且於1951年6月間,在陳華清家遇見徐氏之領導人鍾慰章,由在逃叛徒鍾氏向曾氏宣傳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勝利情形,及對農民分田耕種之好處,勸誘其參加叛亂組織,惟參加後無積極叛亂行為,關係尚淺。1952年5月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案發時23歲,為農人,同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704號,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962年5月11日出獄,由於二哥徐慶蘭已於1952年被槍決,未知遺體下落,遂一面在臺北謀職,以打零工、泥水匠維生,一面尋找徐氏埋葬處。1970年與妻子陳梅英結婚,1979年定居六張犁,直至1993年5月28日,才在從事喪葬撿骨的友人徐廣進協助下,於極樂殯儀館的六張犁墓地尋獲徐慶蘭的墓碑及埋身處,之後也在周圍陸續發現兩百餘位白色恐怖時期遭槍決的受難者墓碑。2003年,臺北市政府將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埋骨處規劃為「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 對於自身受難,曾梅蘭早年受訪時,說明起初是幫友人謝集源轉交信函給醫師江德乾,以致惹禍上身,先是在銅鑼派出所遭刑警刑求,承認捏造之口供,繼而移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國防部保密局、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在軍法處,他得以與二哥徐慶蘭重逢,卻親見徐氏被提領出去槍決;出獄後,則一心掛念父母的叮囑,四處追尋二哥遺體的下落。晚年的曾氏因中風而不良於行,口語表達亦有困難,惟妻子陳梅英一路相隨,對丈夫尋墓的宿願及艱辛知之甚深,也略知丈夫、二伯的受難遭遇,因此陳氏一直給予支持,甚至鼓勵丈夫選擇靠近山區、墓地之處居住,便於增加尋獲的機會。至於尋獲墓碑,陳梅英認為能夠完遂丈夫心願,並具體還原白色恐怖的歷史,已然滿足,不需要時時矜誇丈夫的功勞,然而她也不免感嘆,白色恐怖使得人心惶惶,造成知情者不敢或不願吐露受難者埋身何處,才讓丈夫苦心奔波30餘年。 1999年曾梅蘭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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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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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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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