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慶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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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慶蘭 192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078申請補償金、06615增保卷冊。受裁判者徐慶蘭(1924-1952),臺灣苗栗人。依(41)安潔字第17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徐慶蘭經羅坤春介紹參加叛亂組織,與羅坤春、謝其淡為一小組,參與會議,接讀《論黨員的修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書刊,吸收李兆育、羅集基加入等情。1952年2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8日執行死刑。04078申請案於1999年8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615申請案於2002年3月28日再次提出,2002年8月17日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徐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黃逢開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集會、閱讀匪書及吸收他人參加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徐慶蘭(1924-1952),男,苗栗銅鑼人,1952年被捕時23歲。 家裡四兄弟中排行第二,因父親入贅母親家裡,故其與三弟徐貴蘭從父姓,大哥曾春蘭及小弟曾梅蘭從母姓。徐氏曾就讀銅鑼的富士公學校,全家原以佃耕為生,戰後地主收回土地,改以做工維生,他則在油行從事搾油工作。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黃逢開案」,起因於1950年徐氏經羅坤春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與羅氏、謝其淡為一小組,參與會議28次,並接讀反動書刊,吸收李兆育、羅集基加入。1951年12月,徐氏經羅氏介紹帶與黃逢開晤面,在黃氏匿居之香蕉園石洞內居住6天,並閱讀《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有一本讀書筆記列為證據。1952年2月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案發時29歲,為農人;同年5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1730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8月8日於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徐慶蘭過世後,長年埋葬在臺北六張犁的極樂殯儀館墓地,直至其弟曾梅蘭找到其墓碑,1994年才遷回家鄉,與父母合葬。 對於二哥的受難,曾梅蘭早年受訪時,表示事前並不清楚徐氏是否真的加入共產黨,抑或受人牽連,只知1950年徐氏曾被銅鑼派出所員警帶走,但隨即逃脫。1952年,其兄已被羈押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曾梅蘭親自去臺北送物資兩次,皆無法見面。同年5月自己也被逮捕送進軍法處看守所,兄弟倆始得相見,並在徐氏被槍決後,聽獄友告知其逃亡點滴。待1962年曾梅蘭出獄,歷經30餘年,終於在1993年尋獲徐慶蘭之墓地,一償宿願。而曾梅蘭妻子陳梅英則認為,最重要的是找到二伯等人的墓地,還原白色恐怖的歷史,不需要時時強調丈夫的功勞。然而,她也不免感嘆,白色恐怖使得人心惶惶,造成知情者不敢或不願吐露受難者埋身何處,才讓丈夫費心奔波多年。 1999年其弟曾梅蘭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