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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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逢開 1926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逢開(1926-195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廖天珠介紹參加叛亂組織,與彭南華、江添進等編為一小組,並於廖天珠家開會五、六次,研討團結農民為匪宣傳,閱讀匪黨書刊,復吸收劉清玉、劉榮錦、張阿才、許木生、溫龍水加入組織,又與彭南華共同向劉登興、劉榮香、劉清泓、鍾阿輝等人宣傳匪情。後因畏罪逃避至神卓山,曾潛至張錦秀處匿居文水橋香蕉園石洞內,仍與羅坤春、彭南華等連絡,並繼續開會等情。1952年2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已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徐慶蘭之供認為據。惟其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及集會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