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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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錦秀 1917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錦秀(1917-1985),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收留黃逢開匿居其香蕉園石洞內後,明知其為叛徒,仍予藏匿,經常運送食物及工作器具供其食用等情。1952年2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2年2月14日刑期結束,2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逢開之供述為據。惟其原係以黃逢開告稱因盜伐林木逃亡,而加以留藏,且原判決就黃逢開是否為叛徒,以及其是否明知黃君為叛徒均未詳查敘明,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30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