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育
- 李兆育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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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兆育(193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17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徐慶蘭宣傳勸誘,口頭應允加入叛亂組織。1952年2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徐慶蘭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對其所參加之組織名稱、性質及目的等均未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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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3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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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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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