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福相

賴福相(1906-198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6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農忙時,曾雇用叛徒徐慶蘭及羅坤春等人種香茅及插秧,而後徐慶蘭為其割稻時,將所攜帶之手榴彈、共匪文件放置於其家中,其涉藏匿叛徒及公共危險罪嫌疑。1951年7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11月3日奉准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2月經第6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及公共危險罪嫌疑案件,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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