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江河
- 楊江河 1902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江河,1902年生,男,臺南大內人。大正11年(1922)臺北師範學校本科卒業後,擔任公學校教諭、教員。1938年前往廈門,任廈門市立第一中學教員、日軍通譯。1946年6月歸臺,暫在家耕農。1950年7月14日,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在大內鄉大內村家中,被警察扣押,送至曾文警察分局,當時楊江河50歲,擔任雲林縣口湖鄉口湖國民學校校長。
兩日後(7月16日),楊江河在曾文警察分局,受巡佐李明城審訊;後又被移送臺南縣警察局,受刑警隊組長莊良順審訊。兩處審訊筆錄內容,多著重於楊江河與當時逃匿份子李媽兜、楊崇烈、楊德全、楊武王、鄭強府等5人的關係,楊江河表示李媽兜為其就讀大內公學校時同學、楊崇烈則與其同村、楊德全為其任教大內公學校時教過的學生、楊武王則為其親侄、與鄭強府只是認識而已,且以三民主義的國民教育為抱負,未參加共產黨任何組織。
7月25日,楊江河還是被視為與李媽兜、楊崇烈相關者,與同為曾文警察分局拘押的楊左木、楊長成、陳招陽、郭伴、楊勵、葉河清、翁水竹、楊達、楊永成、陳天房等,共11人,被臺南縣警察局局長魯廷壁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8月1日,楊江河於刑事警察總隊,受蔡廷桓審訊。三日後(4日),刑事警察總隊完成楊左木等11名偵訊報告表,認為楊江河「似有隱匿匪情不報嫌疑」。
8月9日,臺灣省警務處將楊左木等11人,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翌日(10日),保安處三科科長楊修滿將楊左木等11名,交科內楊丕銘等,併同憲兵司令部於8月2日移送到保安司令部的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康海閣、潘子欽、楊辛丑、黃德性、鄭德安、黃江河、蕭本昌、糠天寶、鄭仙旺、楊國麟、陳元方等14名辦理,合計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者,共楊清淇等25人。
8月26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楊清淇等25人,移送該部軍法處看守所。9月16日,楊江河遭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有楊左木、楊永成、陳天房等3人。10月20日,楊江河再度遭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陳天房、楊達、楊國麟、楊長成、楊永成、翁水竹等6人。軍法處兩次訊問所著重內容,與在警局時大致相同,楊江河也明確表示並未參加共產黨任何組織。而9月1日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直屬獨立小組自首,後為其運用、協助辦案的楊崇烈,10月4日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時,也表示不清楚楊江河是否參加共產黨組織;其他同案受審訊者,也無供認楊江河曾參加共產黨組織者。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此案軍法官的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楊江河獲判無罪。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此判決書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核覆「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40]則副字第0001號),告知「希遵照改判 」。同月17日,楊江河終於為審判官鮑濟嚴宣判無罪確定,書記官黃志雄並做成宣判筆錄,但楊江河並未立即被釋放。
1月23日,楊江河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並經木柵初級農校校長蘇林水柯具保後,無罪交保開釋。此時楊江河自其遭拘捕之日起算,已被羈押6個月又9日。且即使是無罪交保開釋,具保人蘇林水柯校長也須「負隨傳隨到之責任」,更遑論當事人。
楊江河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資料。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兩日後(7月16日),楊江河在曾文警察分局,受巡佐李明城審訊;後又被移送臺南縣警察局,受刑警隊組長莊良順審訊。兩處審訊筆錄內容,多著重於楊江河與當時逃匿份子李媽兜、楊崇烈、楊德全、楊武王、鄭強府等5人的關係,楊江河表示李媽兜為其就讀大內公學校時同學、楊崇烈則與其同村、楊德全為其任教大內公學校時教過的學生、楊武王則為其親侄、與鄭強府只是認識而已,且以三民主義的國民教育為抱負,未參加共產黨任何組織。
7月25日,楊江河還是被視為與李媽兜、楊崇烈相關者,與同為曾文警察分局拘押的楊左木、楊長成、陳招陽、郭伴、楊勵、葉河清、翁水竹、楊達、楊永成、陳天房等,共11人,被臺南縣警察局局長魯廷壁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8月1日,楊江河於刑事警察總隊,受蔡廷桓審訊。三日後(4日),刑事警察總隊完成楊左木等11名偵訊報告表,認為楊江河「似有隱匿匪情不報嫌疑」。
8月9日,臺灣省警務處將楊左木等11人,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翌日(10日),保安處三科科長楊修滿將楊左木等11名,交科內楊丕銘等,併同憲兵司令部於8月2日移送到保安司令部的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康海閣、潘子欽、楊辛丑、黃德性、鄭德安、黃江河、蕭本昌、糠天寶、鄭仙旺、楊國麟、陳元方等14名辦理,合計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者,共楊清淇等25人。
8月26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楊清淇等25人,移送該部軍法處看守所。9月16日,楊江河遭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有楊左木、楊永成、陳天房等3人。10月20日,楊江河再度遭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陳天房、楊達、楊國麟、楊長成、楊永成、翁水竹等6人。軍法處兩次訊問所著重內容,與在警局時大致相同,楊江河也明確表示並未參加共產黨任何組織。而9月1日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直屬獨立小組自首,後為其運用、協助辦案的楊崇烈,10月4日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時,也表示不清楚楊江河是否參加共產黨組織;其他同案受審訊者,也無供認楊江河曾參加共產黨組織者。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此案軍法官的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楊江河獲判無罪。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此判決書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核覆「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40]則副字第0001號),告知「希遵照改判 」。同月17日,楊江河終於為審判官鮑濟嚴宣判無罪確定,書記官黃志雄並做成宣判筆錄,但楊江河並未立即被釋放。
1月23日,楊江河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並經木柵初級農校校長蘇林水柯具保後,無罪交保開釋。此時楊江河自其遭拘捕之日起算,已被羈押6個月又9日。且即使是無罪交保開釋,具保人蘇林水柯校長也須「負隨傳隨到之責任」,更遑論當事人。
楊江河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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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口湖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9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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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