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河清
- 葉河清 男 1923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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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葉河清(1923-200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葉河清由陳元方吸收加入農民互助會。1950年7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02341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葉河清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1年2月5日提出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葉河清、翁水竹、楊辛丑等參加匪幫組織,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渠等如何加入組織,又所參加者讀書會、伴工會之屬性、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葉河清(1923-2000),男,臺南大內人,大內國民學校畢業,業農。1949年3、4月間,在江文生勸誘下加入共產黨。1950年因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捕時28歲,後判刑15年。 據官方資料,葉河清與江文生的甘蔗田鄰近,甘蔗收成期在田裡工作時,江文生對他說共產黨能讓勞動者生活富裕,耕作者要互相協助團結,共軍已快來攻臺,要幫忙共軍等。除葉河清外,郭伴、郭文從、胡田吳、胡啟分、陳賜龍、陳能、江文生、楊勵等人亦同時加入共產黨,受陳元方之領導,並未辦入黨手續。在陳元方家葉河清曾參加開會一次,參加的有他與江文生、陳元方、陳賜龍、郭伴等5人。陳元方說政府即將實施三七五減租,佃農要連絡合作,如地主不履行三七五地租應極力予以抵制,也要堅決占住耕地,不被地主轉租,團結一致與地主鬥爭,萬一共軍攻臺,要幫助共軍。陳元方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委會石仔瀨支部重要幹部,1949年5月,陳元方向葉河清、郭伴、郭文從、胡田吳、胡啟分、陳賜龍、陳能、江文生、楊勵等人說要組織一個購買會,會長是陳元方,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向都市購買火柴、肥皂等日用必需品,再廉價賣給會員;收成時,也要互助出力幫忙。願意參加的人繳納會費舊臺幣1萬元,葉河清遂繳錢入會。後來陳元方只買回手巾和火柴,但葉河清沒買。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7月12日,葉河清被捕。7月中,陳元方向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對於被捕及審訊過程,葉河清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民國38年(按:應係39年)7月X日深夜來了一群情治人員,無緣無故把本人押走,當時覺得莫名其妙,究竟犯了那些過?押到何處?[押到]臺南縣麻豆分局,經情治人員審問,本人參加叛亂組織讀書會等。本人不識字,哪裡會參加什麼會呢?經情治人員嚴刑拷打,承認事實,本人始終無承認。經過二天轉送臺南縣警察局,輾轉臺北。押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舊時),再審問本人是否參加叛亂組織『讀書會』?本人始終無承認參加。」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後押送綠島監獄服刑,迄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0日葉河清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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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歐素瑛
葉河清(1923-2000),男,臺南大內人,大內國民學校畢業,業農。1949年3、4月間,在江文生勸誘下加入共產黨。1950年因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捕時28歲,後判刑15年。 據官方資料,葉河清與江文生的甘蔗田鄰近,甘蔗收成期在田裡工作時,江文生對他說共產黨能讓勞動者生活富裕,耕作者要互相協助團結,共軍已快來攻臺,要幫忙共軍等。除葉河清外,郭伴、郭文從、胡田吳、胡啟分、陳賜龍、陳能、江文生、楊勵等人亦同時加入共產黨,受陳元方之領導,並未辦入黨手續。在陳元方家葉河清曾參加開會一次,參加的有他與江文生、陳元方、陳賜龍、郭伴等5人。陳元方說政府即將實施三七五減租,佃農要連絡合作,如地主不履行三七五地租應極力予以抵制,也要堅決占住耕地,不被地主轉租,團結一致與地主鬥爭,萬一共軍攻臺,要幫助共軍。陳元方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委會石仔瀨支部重要幹部,1949年5月,陳元方向葉河清、郭伴、郭文從、胡田吳、胡啟分、陳賜龍、陳能、江文生、楊勵等人說要組織一個購買會,會長是陳元方,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向都市購買火柴、肥皂等日用必需品,再廉價賣給會員;收成時,也要互助出力幫忙。願意參加的人繳納會費舊臺幣1萬元,葉河清遂繳錢入會。後來陳元方只買回手巾和火柴,但葉河清沒買。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7月12日,葉河清被捕。7月中,陳元方向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對於被捕及審訊過程,葉河清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民國38年(按:應係39年)7月X日深夜來了一群情治人員,無緣無故把本人押走,當時覺得莫名其妙,究竟犯了那些過?押到何處?[押到]臺南縣麻豆分局,經情治人員審問,本人參加叛亂組織讀書會等。本人不識字,哪裡會參加什麼會呢?經情治人員嚴刑拷打,承認事實,本人始終無承認。經過二天轉送臺南縣警察局,輾轉臺北。押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舊時),再審問本人是否參加叛亂組織『讀書會』?本人始終無承認參加。」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後押送綠島監獄服刑,迄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0日葉河清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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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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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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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