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水竹
- 翁水竹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84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翁水竹(1931-),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翁竹水參加匪幫組織。1950年7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02844申請案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葉清河、翁水竹、楊辛丑等參加匪幫組織,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渠等如何加入組織,又所參加者讀書會、伴工會之屬性、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翁水竹,1931年生,男,臺南大內人,大內國民學校畢業,業農。1950年被捕時30歲,1951年因「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判刑15年。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4月,翁水竹到楊辛丑照相館拿照片時,楊辛丑對他講現在國民黨和共產黨打仗,大陸已幾乎被共產黨占去,共產黨對貧民很好,土地財產等平均,生活很安定,共產黨政治比國民黨好。共軍攻臺不要怕,我們需要協助,同時保護我們自己之鄉村等語,在楊辛丑的勸誘下加入共產黨,但僅口頭答應參加,並未辦入黨手續。入黨後,與陳德發、楊金城、楊再祥、楊大鯤、楊萬來等6人為同一小組,受楊辛丑之指揮。楊辛丑常叫翁水竹到他家裡去「看牌」(某種遊戲),每次去楊家時,小組6位成員也都在楊家看牌,每次去,楊辛丑都會講時局問題,以及共產黨的好處。1950年4月中、5月中各開過一次會,都在楊辛丑家,由楊辛丑主持,參加者都是同小一組的6人,由楊辛丑講解時局、共黨政治之好處及訓示我們要團結、多介紹別人參加等事項。當時都是直接以口頭聯絡,因為住家與楊辛丑家很近。除開過兩次會外,並無其他活動。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翁水竹於同年7月12日被捕,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對於被捕、審訊及判刑,翁水竹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民國三十九年七月間,在大內鄉家中被麻豆分局逮捕,當時因要申請身份證,需要照片,因而到楊辛丑家照相,竟被牽連。有人誣陷,在楊辛丑家看見我,其實除了去照相,拿相片,我不曾去楊辛丑家過。他沒介紹過我參加匪黨,以前也從來沒有人介紹過我參加匪幫組織。但被移送到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開庭時,我據實說明,但被判參加匪幫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重刑,真太冤枉了。」 1965年7月11日刑滿出獄後,到處流浪,找些臨時苦工做,在一家私人的冷凍廠當守衛,以度殘年。恐怖冤案,使他蒙受巨大損失。1999年5月24日翁水竹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翁水竹,1931年生,男,臺南大內人,大內國民學校畢業,業農。1950年被捕時30歲,1951年因「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判刑15年。 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4月,翁水竹到楊辛丑照相館拿照片時,楊辛丑對他講現在國民黨和共產黨打仗,大陸已幾乎被共產黨占去,共產黨對貧民很好,土地財產等平均,生活很安定,共產黨政治比國民黨好。共軍攻臺不要怕,我們需要協助,同時保護我們自己之鄉村等語,在楊辛丑的勸誘下加入共產黨,但僅口頭答應參加,並未辦入黨手續。入黨後,與陳德發、楊金城、楊再祥、楊大鯤、楊萬來等6人為同一小組,受楊辛丑之指揮。楊辛丑常叫翁水竹到他家裡去「看牌」(某種遊戲),每次去楊家時,小組6位成員也都在楊家看牌,每次去,楊辛丑都會講時局問題,以及共產黨的好處。1950年4月中、5月中各開過一次會,都在楊辛丑家,由楊辛丑主持,參加者都是同小一組的6人,由楊辛丑講解時局、共黨政治之好處及訓示我們要團結、多介紹別人參加等事項。當時都是直接以口頭聯絡,因為住家與楊辛丑家很近。除開過兩次會外,並無其他活動。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翁水竹於同年7月12日被捕,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對於被捕、審訊及判刑,翁水竹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民國三十九年七月間,在大內鄉家中被麻豆分局逮捕,當時因要申請身份證,需要照片,因而到楊辛丑家照相,竟被牽連。有人誣陷,在楊辛丑家看見我,其實除了去照相,拿相片,我不曾去楊辛丑家過。他沒介紹過我參加匪黨,以前也從來沒有人介紹過我參加匪幫組織。但被移送到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開庭時,我據實說明,但被判參加匪幫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重刑,真太冤枉了。」 1965年7月11日刑滿出獄後,到處流浪,找些臨時苦工做,在一家私人的冷凍廠當守衛,以度殘年。恐怖冤案,使他蒙受巨大損失。1999年5月24日翁水竹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