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左木
- 楊左木 男 1909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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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1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左木(1909-1993),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楊左木受楊鬧上吸收加入石仔瀨支部之麗澤同窗會。1950年7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03717申請案於1999年7月12日、2001年5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楊君係參加「麗澤同窗會」為會員,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左木(1909-1993),男,臺南大內人,業商。1950年被捕時43歲。臺南州臺南商業專修學校(今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三年畢業,後承繼父業,經營製粉工廠兼理耕作。1951年因「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判刑15年。 據官方資料,1948年12月,在陳招揚家中成立麗澤兄弟會,由楊崇烈發起,會員有楊崇烈、楊鬧上、陳昭揚、楊德全、郭丁炎及楊左木等6人,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兄弟同心相照料,每人繳新聞費2萬元。因甘蔗收成時,糖廠會派工人來收,但因工人工錢太貴,所以要求糖廠不要派工人,由農民自己採收,因而成立麗澤兄弟會,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作委員會石仔瀨支部下之組織,支部書記為大內鄉石湖村長楊鬧上。至1950年4月止,麗澤兄弟會共計開會5次,其中2次在楊左木家、2次在陳招揚家、1次在郭丁炎家召開,參加者就是會員6人,初由楊崇烈領導,後受楊鬧上領導。會議目的在買收民心、給民眾福利、鼓勵農村生活問題之發展,並由楊崇烈講解時局、讚揚共產黨的好處等。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其中,楊左木於7月12日在臺南警局扣押。8月,臺南縣參議員楊雲祥、大內鄉民代表主席楊新發、鄉民代表楊清吉、楊天送、大內鄉副鄉長胡德興等共27人聯名上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一封陳情書,指楊左木受人勸誘加入麗澤兄弟會,以為結拜兄弟,無非幫助婚喪喜慶之事,詎料該會有共黨份子滲雜其中,楊左木亦受累被捕,請俯察實情,准予交保,早日釋放。不過,陳情書似乎未發揮作用。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對於被捕及判刑,楊左木之妻楊蘇明珠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民國三十九年(月日記不清)上午六時許,在自宅被大內警員帶往偵訊,後輾轉送往麻豆分局、臺北前臺灣保安司令部,將受刑人楊左木依戒嚴時期涉叛亂罪嫌以(39)安澄字2945號判決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迄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1999年楊左木之妻楊蘇明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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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楊左木(1909-1993),男,臺南大內人,業商。1950年被捕時43歲。臺南州臺南商業專修學校(今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三年畢業,後承繼父業,經營製粉工廠兼理耕作。1951年因「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判刑15年。 據官方資料,1948年12月,在陳招揚家中成立麗澤兄弟會,由楊崇烈發起,會員有楊崇烈、楊鬧上、陳昭揚、楊德全、郭丁炎及楊左木等6人,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兄弟同心相照料,每人繳新聞費2萬元。因甘蔗收成時,糖廠會派工人來收,但因工人工錢太貴,所以要求糖廠不要派工人,由農民自己採收,因而成立麗澤兄弟會,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作委員會石仔瀨支部下之組織,支部書記為大內鄉石湖村長楊鬧上。至1950年4月止,麗澤兄弟會共計開會5次,其中2次在楊左木家、2次在陳招揚家、1次在郭丁炎家召開,參加者就是會員6人,初由楊崇烈領導,後受楊鬧上領導。會議目的在買收民心、給民眾福利、鼓勵農村生活問題之發展,並由楊崇烈講解時局、讚揚共產黨的好處等。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其中,楊左木於7月12日在臺南警局扣押。8月,臺南縣參議員楊雲祥、大內鄉民代表主席楊新發、鄉民代表楊清吉、楊天送、大內鄉副鄉長胡德興等共27人聯名上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一封陳情書,指楊左木受人勸誘加入麗澤兄弟會,以為結拜兄弟,無非幫助婚喪喜慶之事,詎料該會有共黨份子滲雜其中,楊左木亦受累被捕,請俯察實情,准予交保,早日釋放。不過,陳情書似乎未發揮作用。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對於被捕及判刑,楊左木之妻楊蘇明珠在申請補償的陳述書中,指「民國三十九年(月日記不清)上午六時許,在自宅被大內警員帶往偵訊,後輾轉送往麻豆分局、臺北前臺灣保安司令部,將受刑人楊左木依戒嚴時期涉叛亂罪嫌以(39)安澄字2945號判決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迄1965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1999年楊左木之妻楊蘇明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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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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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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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