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及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九五一三火砲檢修組中士一級修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覆高浚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時及罪刑部份撤銷、共同預備投降叛徒、連續散布謠言,足以動搖人心、共同竊取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煽惑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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