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星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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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星吾(1924-1955),湖南衡山人。 依(44)警霆判字第2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四四一六部隊中尉二級軍械官,其自備收音機竊聽共匪廣播,稱匪偽政府為祖國,讚揚匪幫在大陸一切措施,對我政府稱為「殘部」,對我國元首稱之為「匪」,極盡仇視詆毁之能事。匪砲擊金門時及元旦收聽匪偽「國防部」廣播指示,煽惑我空軍效法胡逆弘逃叛後,其偽裝工作勤奮不為他人所疑,將來為匪立功,並邀梅濟民收聽匪播暨對其讚揚匪在大陸一切措施等情。1955年1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416部隊中尉2級軍械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警靂判字第020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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