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濟民

  • 梅濟民 1927年出生 黑龍江 綏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梅濟民(1927-2002),男,黑龍江綏化人,出身牧場農家。據其在空軍總司令部的審判筆錄,學歷為高中肄業2年。1949年隨祖父梅殿翰(出身中央航空學校)來臺,在臺南空軍供應司令部當機械員,1950年轉往臺南空軍基地服務。1951年起,多次報考機校、幹校、臺大等學府,因視神經疾病未獲錄取。但勤於自學,常在《青年戰士報》、《中華日報》發表文章。1955年因趙星吾案牽連被捕,時年29歲。 根據官方資料,1955年1月空軍4416部隊中尉軍械官趙星吾被捕;趙為湖南人,因思鄉心切,對政府反攻無望,內心憤激,在日記發牢騷,並曾收聽中共廣播。後遭人舉報,被空軍總部軍法處以《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1955年9月29日槍決。梅為趙之部屬,同案入獄。據其所述,他被專機押往臺北,「關在814秘密情報組小黑屋中數月」,由空總情報處人員寫好自白書,命其照抄一遍,以此證據,空軍總司令部警靂判字第200號依《檢肅匪諜條例》「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知匪不報)罪判刑7年。 在新店軍監服刑時,又另案受審。緣於該部隊在臺南基地廁所內,1954年出現「打倒蔣中正」5字標語,但查無線索,無法結案。1956年軍方宣稱梅之筆跡「似與反動標語相符」,將其移送空總起訴,空軍總司令部(45)篠明判字第193號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為匪宣傳)罪重判15年。此為該法條最高刑度,連同前罪合併執行20年。 1959年,移監新生訓導處第十二中隊,自稱「十天有八天」被關在新生公墓旁的海邊碉堡,過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生活。後移監泰源監獄,1971年因建國60周年,獲減刑3年。然1972年服刑期滿後,又被送往警總綠指部綠島感訓第二大隊第六中隊,非法延訓792日。至1974年3月始獲釋,時已47歲,計坐牢19年2個月。 出獄後,因特殊份子身分,求職屢屢碰壁,唯勤事筆耕維生。擅長以故鄉為題材,描繪中國東北的瑰奇世界,頗受好評,漸成知名作家。已出版的散文集有《北大荒》、《長白山夜話》、《牧野》;小說有《西伯利亞的鐘聲》、《哈爾濱之霧》、《戰場日記》等15部,其中《荒島血淚》、《荒島玫瑰》、《荒島流雲》、《荒島幽秘》4部是以綠島為背景的自傳式小說。另有31萬字的《風雪三十八度線》和608頁的《南國硝煙》小說手稿,疑因內容敏感,遭泰源監獄扣留,下落不明。 1999年梅濟民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02年病逝,享年75歲。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416部隊上等軍械兵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警靂判字第20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416部隊上等軍械兵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19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交付感化、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