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濟民

  • 梅濟民 1927年出生 黑龍江 綏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86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梅濟民(1927-),黑龍江綏化人。第一案:依警靂判字第2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四四一六部隊上等軍械兵,梅濟民為趙星吾之部屬,明知趙星吾竊聽共匪廣播,及對其讚揚匪在大陸一切措施,並曾翻閱趙星吾所寫之供作日記,獲知謀叛企圖而不告密檢舉。1955年1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第二案:依篠明判字第193號判決書,梅濟民思想不正,傾向匪黨,曾在臺南基地該管部隊廁所內粉牆上,用硬物劃寫反動標語「打倒蔣中正」5字等情。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裁定梅濟民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971年經空軍總司令部裁定梅濟民所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所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1972年1月20日刑期結束。刑滿後撥交警備總司令部繼續管訓。1974年3月21日開釋。03861申請案於1999年7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梅濟民明知趙星吾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趙星吾之供述為據;惟梅君於審理中否認,而趙某之供述內容係邀梅君收聽匪播及對其讚揚匪在大陸一切措施,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證明梅君是否已知悉趙星吾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梅濟民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認其在部隊廁所內粉牆上用硬物劃寫反動標語「打倒蔣中正」5字,而該文字經憲兵司令部及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鑑定結果與其字跡相似為據,惟梅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該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梅君另主張服刑期間,有2篇長篇小說初稿被獄方以檢查為名扣留,應視為私人財產請予歸還或賠償部分。因非屬本案裁判沒收之財產,應不予補償。
梅濟民(1927-2002),男,黑龍江綏化人,出身牧場農家。據其在空軍總司令部的審判筆錄,學歷為高中肄業2年。1949年隨祖父梅殿翰(出身中央航空學校)來臺,在臺南空軍供應司令部當機械員,1950年轉往臺南空軍基地服務。1951年起,多次報考機校、幹校、臺大等學府,因視神經疾病未獲錄取。但勤於自學,常在《青年戰士報》、《中華日報》發表文章。1955年因趙星吾案牽連被捕,時年29歲。 根據官方資料,1955年1月空軍4416部隊中尉軍械官趙星吾被捕;趙為湖南人,因思鄉心切,對政府反攻無望,內心憤激,在日記發牢騷,並曾收聽中共廣播。後遭人舉報,被空軍總部軍法處以《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1955年9月29日槍決。梅為趙之部屬,同案入獄。據其所述,他被專機押往臺北,「關在814秘密情報組小黑屋中數月」,由空總情報處人員寫好自白書,命其照抄一遍,以此證據,空軍總司令部警靂判字第200號依《檢肅匪諜條例》「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知匪不報)罪判刑7年。 在新店軍監服刑時,又另案受審。緣於該部隊在臺南基地廁所內,1954年出現「打倒蔣中正」5字標語,但查無線索,無法結案。1956年軍方宣稱梅之筆跡「似與反動標語相符」,將其移送空總起訴,空軍總司令部(45)篠明判字第193號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為匪宣傳)罪重判15年。此為該法條最高刑度,連同前罪合併執行20年。 1959年,移監新生訓導處第十二中隊,自稱「十天有八天」被關在新生公墓旁的海邊碉堡,過著「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生活。後移監泰源監獄,1971年因建國60周年,獲減刑3年。然1972年服刑期滿後,又被送往警總綠指部綠島感訓第二大隊第六中隊,非法延訓792日。至1974年3月始獲釋,時已47歲,計坐牢19年2個月。 出獄後,因特殊份子身分,求職屢屢碰壁,唯勤事筆耕維生。擅長以故鄉為題材,描繪中國東北的瑰奇世界,頗受好評,漸成知名作家。已出版的散文集有《北大荒》、《長白山夜話》、《牧野》;小說有《西伯利亞的鐘聲》、《哈爾濱之霧》、《戰場日記》等15部,其中《荒島血淚》、《荒島玫瑰》、《荒島流雲》、《荒島幽秘》4部是以綠島為背景的自傳式小說。另有31萬字的《風雪三十八度線》和608頁的《南國硝煙》小說手稿,疑因內容敏感,遭泰源監獄扣留,下落不明。 1999年梅濟民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02年病逝,享年75歲。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416部隊上等軍械兵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警靂判字第20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4416部隊上等軍械兵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19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交付感化、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