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辛丑

  • 楊辛丑 1910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辛丑(1910-1992),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照相業,其經楊清淇吸收參加匪幫組織等情。1950年7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葉河清、翁水竹等參加匪幫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等如何加入組織及對其等所參加者讀書會、伴工會之屬性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照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