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辛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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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辛丑 1910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辛丑(1910-1992),男,臺南大內人,大內公學校畢業,業農,兼從事照相業。1950年7月8日(案:另一說是7月9日凌晨),因被官方懷疑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在大內村家裡,為駐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所逮捕,時年41歲。
7月8日,楊辛丑在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王元允訊問,筆錄(王仕金記錄)中記載楊清淇曾向楊辛丑說,經濟不景氣、人民生活苦,都是受資本家剝削,應該起來把他打倒;楊辛丑於1950年2月間,遂經楊清淇介紹,加入了共產黨組織,並吸收了在大內市場賣魷魚的楊來發、賣餅的楊阿川等兩人加入,但沒參加過組織會議,只與楊清淇個別談話;楊清淇並曾拿「青年修養」的刊物給楊辛丑。
約7月24日,楊辛丑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楊辛丑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3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楊辛丑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9月7日,楊辛丑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清淇、潘子欽、康海閣。10月18日,楊辛丑再度受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有楊鬧上、楊左木、陳招陽、郭伴、葉河清、楊勵、楊清淇、康海閣等8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楊辛丑說在憲兵司令部的供詞,部分是被迫亂供的,但承認1950年2月經楊清淇介紹參加了組織,只是起初不知道楊清淇是共產黨,也不知道參加的是共產黨組織;參加時並未寫自傳或填表,也未開過會、或做過任何宣傳工作、吸收他人加入。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認為楊清淇先後吸收康海閣、楊辛丑,於1949年底,成立大內支部,受楊崇烈領導,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楊辛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楊辛丑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後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泰源感訓監獄,1965年7月7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2日,楊辛丑長女尹楊麗珠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月20日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葉河清、翁水竹、楊辛丑等參加匪幫組織,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互證為據,惟渠等如何加入組織,又所參加者讀書會、伴工會之屬性、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照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