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能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參與斗六市街戰。事後至曾文區署辦理「自新」,不料3天後即遭逮捕,羈押約9個月,並遭刑求,後經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