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崑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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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崑崙(1905-1991),臺灣屏東人。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高雄縣參議員,同年3月上旬因組織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遭國府軍羅織「暴動」罪名逮捕,羈押約10個月並遭刑求。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屏東分行經理,陳崑崙為李媽兜老友,明知李媽兜、李鹿為在逃叛徒,仍先後供給金錢三次,共計新臺幣一百元。1953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02809申請案於1999年5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其供認曾3次供給在逃叛徒李媽兜、李鹿共新臺幣一百元及李鹿之結證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明知李媽兜、李鹿為叛徒,且李鹿之證詞亦供稱「照我看他們不詳細知道我們的身分」等語,原判決對此未詳予查證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主觀上有為叛徒供給金錢之認識,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月;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