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漢朝
- 黃漢朝 男 1920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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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漢朝(1920-1995),男,木桶商 ,曾於1950年3月8日因判亂案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羈押。
黃漢朝1950年3月7日因「陳崑崙等24名奸匪」一案遭逮捕被押於臺中縣警察局,1950年3月13日轉送省刑警大隊,1950年4月7日送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1950年6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無罪,判決書陳述黃漢朝「堅不供承有參加陳崑崙之組織,雖曾供給光明報、馬克思主義等書,但均未接受旋經收回」,因不能證明犯罪故諭知無罪。
2001年黃漢朝家屬提出賠償,家屬主張黃漢朝在1950年遭逮捕羈押至無罪釋放,羈押達6個月,聲請該段羈押時間之賠償。 惟,2001年6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作出90年度賠字第13號,認為黃漢朝1950年3月8日因叛亂案件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羈押,1950年7月8日交保開釋,確認受非法羈押共計123日,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應准予賠償。 2002年10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作出91年度賠字第3號決定,聲請人原僅列黃陳寶玉一人,依《冤獄賠償法》第7條及第10條第2項前段所定,將黃漢朝之其餘繼承人同列為聲請人。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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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木桶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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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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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