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混淪 (陳崑崙)
- 陳混淪 (陳崑崙) 男 1924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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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崑崙(1924-1950),判決書名陳崑崙,戶籍紀錄為陳混淪,彰化二水人,男,西螺實踐商業學校畢業,業商。1950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崑崙等案」被捕時27歲,後被判死刑。
陳崑崙是陳篡地姪子。根據官方記載,陳篡地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臺人治臺為號召,吸收臺籍青年參加入盟並共籌組各支部從事地下活動,意圖組織地下武裝部隊,為中共軍隊攻臺策應,顛覆政府。他被指於1949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研讀《光明報》、《共產黨史綱》等書,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臺中支部負責人,吸收謝再添等人為黨員進行地下活動,並與臺南支部負責人許聆音(陳篡地為其舅舅)往二水坑口山頂會晤陳篡地。9月許聆音偕謝信通到二水會晤陳崑崙。刑警總隊接獲報告,遂利用眼線,於1950年1月8日將之緝獲扣押,時27歲。6月2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7月19日在臺北刑場執行槍決。同案有24名被告,5名死刑,多為陳篡地親友。
1999年5月陳崑崙長女陳寶霞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該會於2001年3月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混淪(1924-1950),臺灣彰化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嫌加入共黨,曾研讀《光明報》、《共產黨史綱》等書,並負責臺中支部,吸收黨員,進行地下活動,又偕許聆音等往二水坑口山頂會晤陳篡地等情。1950年3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0年7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其於刑警總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而其所供研讀共產黨書刊,吸收黨員等情,縱然屬實,仍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陳混淪(1924-1950),臺灣彰化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嫌加入共黨,曾研讀《光明報》、《共產黨史綱》等書,並負責臺中支部,吸收黨員,進行地下活動,又偕許聆音等往二水坑口山頂會晤陳篡地等情。1950年3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0年7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其於刑警總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而其所供研讀共產黨書刊,吸收黨員等情,縱然屬實,仍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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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槍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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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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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