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能波
- 陳能波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臺中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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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能波(192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屢經陳崑崙誘引參加組織,均予拒絕,因受陳崑崙牽連被捕。1950年4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另據案卡記載,陳能波無罪,因罪嫌固有不足,思想尚屬可疑,發交新生總隊予以感訓1年。1950年7月9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訴參加叛亂組織,罪嫌不足,判決無罪,惟認思想尚屬可疑,予以發交感訓,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屢經陳崑崙誘引參加組織,均予拒絕,因受陳崑崙牽連被捕。1950年4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另據案卡記載,陳能波無罪,因罪嫌固有不足,思想尚屬可疑,發交新生總隊予以感訓1年。1950年7月9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訴參加叛亂組織,罪嫌不足,判決無罪,惟認思想尚屬可疑,予以發交感訓,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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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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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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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