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樺

陳樺(1928-1991),臺灣彰化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叛亂犯陳崐崙、陳進財為友,曾接受陳君傳單,為之轉交蕭仁舜、陳煌閱讀,致涉有為匪宣傳等叛亂及違反檢肅匪諜嫌疑案件。1952年4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2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陳樺涉叛亂等嫌案,經偵查結果,罪嫌不足及行為不罰,由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