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聆音

本案為0448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聆音(1912-195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許聆音係陳篡地之內兄,加入共黨並奉陳篡地之命負責臺南支部,偕謝信通至二水會晤陳崑崙,及分送陳篡地所交之《光明報》、《共產黨黨員修養》、《工商政策》、《毛澤東主義》、《新民主政策》等書,並吸收劉家棟、謝信通、張炎祈等為黨員。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0年7月19日執行死刑。04489申請案於1999年11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聆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許君於刑警總隊之供述為據,惟許君於審理中否認,而所供分送共產黨書刊,吸收黨員等情,縱然屬實,仍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許聆音(1912-1950),男,雲林西螺人,初中畢,業商。1950年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崑崙等案」被捕,時39歲。 許聆音係因陳篡地而受到牽連。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陳篡地曾領導組成「斗六治安維持會」攻打虎尾機場,後撤往小梅、樟湖。在部隊瓦解後,陳篡地四處逃亡,後經由林內潛返老家彰化二水,在親戚的協助下,在山洞裡躲避6年之久。政府當局為尋找陳篡地的下落,曾多次逮捕他的兄弟陳秦、陳秀、陳察,以及姪女陳碧草等人予以逼問不果。據許聆音之子許義章口述,許聆音曾數次送食物到二水鄉坑口村的山裡給陳篡地,因有人密告,於1950年3月7日在西螺家中被捕,但他寧死也不說出五舅的藏身地。 據1950年7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指二二八事件後「在逃之匪要陳篡地、劉占顯等潛組『中國共產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臺人治臺為召,吸收臺籍青年參加入盟並籌組各支部,從事地下活動,意圖組織地下武裝部隊,為匪軍攻臺策應,顛覆政府,本省刑警總隊迭據報告,利用眼線緝獲臺中支部負責人陳崑崙、臺南支部負責人許聆音及其重要黨員……」。惟對上述「事實」,陳崑崙、許聆音等均否認曾與陳篡地會面,僅囑分送中共地下報《光明報》,並未令參加組織,亦不知陳篡地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首領。但以許聆音係陳篡地之內兄,於1947年2月加入共黨,奉陳篡地之命,負責臺南支部。1949年9月偕謝信通至二水會晤陳篡地之姪陳崑崙及分送陳篡地所交之《光明報》、《共產黨黨員修養》、《工商政策》、《毛澤東主義》、《新民主政策》等書,以及吸收劉家棟、謝信通、張炎祈、羅樹溝等為黨員。許聆音與同案被告陳崑崙(陳篡地的姪子)、陳順辰(陳篡地的堂弟)、謝信通、張炎祈等,均被視為是陳篡地羽黨之重要份子,受陳篡地之直接指揮,且已著手實行其叛亂行為,情節重大,最終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陳崑崙、許聆音、陳順辰、張炎祈於1950年7月19日在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許聆音為家中長男,其被槍決後,遺有家屬共7名,包括其母親、妻子以及5名子女,家境又不好,長子、長女各年僅12、11歲,就必須分別北上就業,不久長子因喪父之痛未平,加上生活及工作壓力過重而曾自殺獲救,罹患精神分裂症,經常換工作或失業,到過數家醫院治療均未見好轉,1992年經醫師診斷須長期治療,其後一直住院治療中。其餘子女也因父親之關係而受到影響,在選擇職業上受到限制,偶而被單位主管特別關照,比一般人缺少一些自由,苦日子過了很長一段時間。 1999年11月11日許聆音之子許義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