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淵木

鍾淵木(1910-1991),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刻字工人,其曾拒絕許聆音及羅樹溝等勸誘參加共匪組織,但明知匪諜而不檢舉。1950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5月26日保釋,調服勞役。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許聆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共同被告陳金河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刻字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調服勞役4年6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