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順辰
- 陳順辰 男 191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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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順辰(1912-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篡地與劉占顯等潛組「中國共產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臺人治臺為召,吸收臺籍青年參加入盟並籌組各支部,從事地下活動,意圖組織地下武裝部隊,為匪軍攻臺策應,其為重要黨員。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0年7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任交通傳遞信件書報等工作,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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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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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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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