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順辰
- 陳順辰 男 191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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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順辰(1912–1950),男,臺灣臺中人(日治時期臺中州員林郡二水庄,今彰化二水),務農。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記載,陳順辰為陳篡地之堂弟,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負責提供交通傳遞的工作。曾偕謝信通、劉家棟前往二水鄉坑口村山裡與陳篡地多次聯絡,且有協助遞送信件書報等工作。
1950年遭到逮捕。陳順辰否認參加組織,亦不知為陳篡地從事何項工作,官方則以陳順辰與陳篡地過從甚密,並聽從指揮從事活動。6月26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共同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陳順辰死刑。7月19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陳順辰、陳崑崙、許聆音、謝信通與張炎折等五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槍行槍決。
陳順辰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任交通傳遞信件書報等工作,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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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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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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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