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德
- 張樹德 男 1915年出生 1980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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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樹德(1915-1980),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生,其充當名德春印刷工人時,由該所經理許聆音介紹,交自傳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後,向楊連錫自稱己參加該盟,勸其參加旋被拒絕。1950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2月14日刑期結束,12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東錫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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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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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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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