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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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瑞(1906-1973),臺灣彰化人。 依(41)安潔字第2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1949年9月及10月間,與蔡知高、陳崑崙、林振德等人參加集會,每次均由陳君宣講匪黨主義,勸導加入匪黨,並囑轉勸他人參加。1952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參加叛亂集會,係以其於偵訊中之自白,以及自首分子林振德指證其參加另案已決犯陳崑崙等人之集會,並每次均由陳君宣講匪黨主義,勸導加入匪黨,並囑轉勸他人參加等情為據。惟審理中其所為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且亦無具體證據證明其為叛亂之集會,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6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