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知高

蔡知高(1904-1981),臺灣彰化人。 依(41)安潔字第2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陳崑崙指示,先後通知陳玻理、林振德、張士、謝瑞一同開會,每次均由陳崑崙宣講匪黨主義,勸導加入匪黨,並囑轉勸他人參加。1952年5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5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在警訊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林振德之供述為據,並無其他佐證,且其在審理中否認集會,原判決亦未詳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6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