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清山

簡清山(1920-1993),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20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匠,其經羅德輝、李媽兜以實行三七五減租誘惑參加共匪外圍組織之農民福利會,受李媽兜,黃石頭領導,並曾參與三七五討論會二次等情。1950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理由矛盾,有無自首並不明確,故認未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