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順
- 李金順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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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金順,1928年生,男,臺南大內人,住曲溪聚落,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重要幹部李媽兜親侄。「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案發後,曾於1950年11月23日,透過已經自首的鄭強府(李媽兜妻舅)促成,親自向國防部派駐新化區情報員林介山,辦理自首手續,供認1949年6月間,經過鄭強府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同年12月16日,國防部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報給政治部蔣經國主任的公文(正西9242號),也提到李金順已辦妥自首手續并發給證明書,當時李金順23歲,住在臺南新市,業商。
1951年元月25日,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報給政治部蔣經國主任的公文,表示臺灣省各地共匪向其自首的共274名,其中鄭國禎等11名將繼續運用外,另楊進丁等263名,將交給臺灣省情報委員會議統一管訓,李金順也在楊進丁等263名之列。但同年7月16日,李金順卻遭懷疑自首不誠而被羈押,當時業農。
1952年2月16日,李媽兜在臺南安平港外海擬偷渡往香港時被捕。當天李媽兜寫的自白書,寫到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他曾透過妻舅鄭強府及陳水堂的引導,在大內嗚頭的山上,建立隱蔽基地,後來遷入後堀仔,妻舅鄭國禎(鄭強府胞弟)、內侄李金順也來幫忙。
李金順被羈押、偵訊後,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普傳棟起訴,1952年6月28日,合議庭審判長李萼、審判官殷敬文、王名馴,認為李金順曾於1948年8月,因婚姻糾葛,求救於李媽兜,李媽兜囑咐他前往後堀仔隱蔽,與鄭國楨合作種田,當時李金順已得知鄭國禎是共產黨員,並透過鄭國禎的言談,知道李媽兜也是共產黨員。但即使李媽兜遭通緝、鄭國禎自首,李金順卻一直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乃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李金順有期徒刑3年([41]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書)。判決書中,同時也記載曾遭傳訊的鄭國禎、鄭強府、李媽兜,都證明李金順並未參加共產黨組織,因而不以參加叛亂組織論處。
1953年7月28日,李媽兜遭槍決。1954年7月17日,李金順刑滿開釋。返鄉後,李金順曾任曲溪北天宮廟公,並擔任庄廟宋江陣武術指導,負責掌宋江陣頭旗。
1999年4月1日,李金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出。2000年1月24日,補償基金會經第一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李君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媽兜、鄭國楨之供詞,且判決所載證據亦非明確,認非確有實據,應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1951年元月25日,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報給政治部蔣經國主任的公文,表示臺灣省各地共匪向其自首的共274名,其中鄭國禎等11名將繼續運用外,另楊進丁等263名,將交給臺灣省情報委員會議統一管訓,李金順也在楊進丁等263名之列。但同年7月16日,李金順卻遭懷疑自首不誠而被羈押,當時業農。
1952年2月16日,李媽兜在臺南安平港外海擬偷渡往香港時被捕。當天李媽兜寫的自白書,寫到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他曾透過妻舅鄭強府及陳水堂的引導,在大內嗚頭的山上,建立隱蔽基地,後來遷入後堀仔,妻舅鄭國禎(鄭強府胞弟)、內侄李金順也來幫忙。
李金順被羈押、偵訊後,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普傳棟起訴,1952年6月28日,合議庭審判長李萼、審判官殷敬文、王名馴,認為李金順曾於1948年8月,因婚姻糾葛,求救於李媽兜,李媽兜囑咐他前往後堀仔隱蔽,與鄭國楨合作種田,當時李金順已得知鄭國禎是共產黨員,並透過鄭國禎的言談,知道李媽兜也是共產黨員。但即使李媽兜遭通緝、鄭國禎自首,李金順卻一直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乃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李金順有期徒刑3年([41]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書)。判決書中,同時也記載曾遭傳訊的鄭國禎、鄭強府、李媽兜,都證明李金順並未參加共產黨組織,因而不以參加叛亂組織論處。
1953年7月28日,李媽兜遭槍決。1954年7月17日,李金順刑滿開釋。返鄉後,李金順曾任曲溪北天宮廟公,並擔任庄廟宋江陣武術指導,負責掌宋江陣頭旗。
1999年4月1日,李金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出。2000年1月24日,補償基金會經第一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李君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媽兜、鄭國楨之供詞,且判決所載證據亦非明確,認非確有實據,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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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1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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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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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