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順

李金順(1928-),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李媽兜之族姪,曾因婚姻糾葛求救於李媽兜,李媽兜囑其往匪黨隱避之地,至玉井鄉後窟仔與鄭國楨合作種田。後知悉鄭為匪黨並由鄭言談中知李媽兜亦為匪黨,然迄李媽兜經政府通緝、鄭國楨自首之時,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1年7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7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自白及另案被告李媽兜、鄭國楨之供詞,且判決所載證據亦非明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1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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