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純奇
- 吳純奇 男 1915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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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純奇(1915-1994),臺灣臺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臺南市參加共產黨,受李媽兜領導,並向林鶴壽妄言共匪強大,與馬克斯思想,唯物論等,於李媽兜被捕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1963年7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7年1月17日開釋。
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多次向林鶴壽妄言共匪強大,與馬克斯思想、唯物論等,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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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種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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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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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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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