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純奇

吳純奇(1915-1994),臺灣臺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臺南市參加共產黨,受李媽兜領導,並向林鶴壽妄言共匪強大,與馬克斯思想,唯物論等,於李媽兜被捕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1963年7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7年1月17日開釋。 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多次向林鶴壽妄言共匪強大,與馬克斯思想、唯物論等,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種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4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