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街頭支部吳添貴等案
臺南街頭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下之支部,為1952年1月,即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被捕前1個月才由李媽兜、張文煌、吳純奇及洪趙虎建立者,為臺南工委會中最晚設立的支部。書記是洪趙虎,重要幹部有張文煌、吳純奇。1951年,洪趙虎、張文煌、吳純奇均辦理自首。
據官方資料記載,洪趙虎於1950年夏參加李媽兜所領導之共黨組織後,同年10月間,介紹呂室夜(業運輸)與張文煌加入組織,並與張文煌、呂室夜同一小組,由洪趙虎擔任小組長,歸吳添貴(業商)領導,每月開會2次,洪趙虎、吳添貴兩人曾宣傳現今社會黑暗,人民生活困若,要團結青年解決社會問題等。吳添貴於1949年6月間在臺南市經李媽兜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與李媽兜、周德輝在其家集會2次,先後繳交會費3次,共計舊臺幣26萬元,旋因周金源被捕聞風逃匿至高雄市岡山區橋仔頭一帶。1951年6、7月間,洪趙虎恐受拘捕而到處流浪,其舊識、鎮民代表楊石仕以製藥需人為由,僱用洪趙虎協助工作,為時半年。
1951年8月20日吳添貴經臺南刑警隊捕獲解辦,經軍法處審判官陳時昌、書記官侯文經,於1952年1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025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1年。吳純奇於1951年秋,經李媽兜領導,李媽兜被捕後,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就其參加叛亂組織部分,依法免除其刑,以勵自新。至於該支部從書記洪趙虎,到幹部張文煌、吳純奇等3人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而呂室夜被捕後,經軍法處審判官范明、書記官呂秀瀛,於1952年10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777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楊石仕,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9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2018年12月7日,吳添貴、呂室夜、楊石仕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據官方資料記載,洪趙虎於1950年夏參加李媽兜所領導之共黨組織後,同年10月間,介紹呂室夜(業運輸)與張文煌加入組織,並與張文煌、呂室夜同一小組,由洪趙虎擔任小組長,歸吳添貴(業商)領導,每月開會2次,洪趙虎、吳添貴兩人曾宣傳現今社會黑暗,人民生活困若,要團結青年解決社會問題等。吳添貴於1949年6月間在臺南市經李媽兜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與李媽兜、周德輝在其家集會2次,先後繳交會費3次,共計舊臺幣26萬元,旋因周金源被捕聞風逃匿至高雄市岡山區橋仔頭一帶。1951年6、7月間,洪趙虎恐受拘捕而到處流浪,其舊識、鎮民代表楊石仕以製藥需人為由,僱用洪趙虎協助工作,為時半年。
1951年8月20日吳添貴經臺南刑警隊捕獲解辦,經軍法處審判官陳時昌、書記官侯文經,於1952年1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0025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1年。吳純奇於1951年秋,經李媽兜領導,李媽兜被捕後,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就其參加叛亂組織部分,依法免除其刑,以勵自新。至於該支部從書記洪趙虎,到幹部張文煌、吳純奇等3人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而呂室夜被捕後,經軍法處審判官范明、書記官呂秀瀛,於1952年10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777號判決,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楊石仕,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1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79號判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2018年12月7日,吳添貴、呂室夜、楊石仕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1.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2.歐素瑛,2008, 〈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3.歐素瑛編,2008,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