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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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金源 191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金門防衛司令部、陸軍指揮參謀學校、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金源(1914-),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匪臺南地委書記李媽兜為朋友,知李為匪而故為隱徇,並有意參加李媽兜組織之自治研究會。1950年8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3年。1957年8月20日刑期結束。1957年8月28日交付感化。1960年9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李媽兜所領導之「自治研究會」組織屬性與目的均未查明,且審理中其之自白係遭刑求為抗辯,未予查證,事證似有瑕疵,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又其與匪李凱南等相交思想受污染,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