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石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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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石仕(1919-),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兼鎮民代表,其與洪趙虎時常往來,洪某恐受拘捕到處流落,其即以製藥需人為由,僱其協助工作,為時半年,明知其係匪諜未予檢舉。1952年3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3月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洪趙虎之供述為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明知洪趙虎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農/鎮民代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