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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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再(1894-1968),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玉井鄉副鄉長,其與李媽兜為朋友,明知李為匪而故為隱徇。1950年8月2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訓3年。1957年8月21日刑期結束,8月22日交付感化。1961年9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媽兜為匪諜及思想受其汙染而予感訓,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玉井鄉副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交付感訓3年共計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