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進才

余進才(1904-1971),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以新臺幣60元交由李鹿供給李媽兜。1954年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1月7日刑期結束,1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李鹿等供給金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鹿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