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江
- 蘇清江 男 1907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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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清江(1907-),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新營分行經理,其為李媽兜老友,明知李媽兜、李鹿為在逃叛徒,仍先後供給共新臺幣廿元、腳踏車一輛、雨衣一件。1954年1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6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60年1月2日刑期結束,1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供給叛徒李媽兜金錢,係依其之自白及證人李鹿之證詞。惟其提供之金錢物資並非鉅額,且未提供予李媽兜本人,復依證人李鹿所證「他們都是李媽兜的老朋友,很有錢,李媽兜要我向他們取錢,照我看,他們雖不詳知我們身分,但應知道我們是反政府而逃亡的」,該證人亦非確信其知其所供錢財之用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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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新營分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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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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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