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龍

林金龍(1908-1991),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李媽兜在玉井山合資種植鴉片時,李鹿亦逃往玉井山,其經常接受李媽兜之匪幫理論教育。1954年1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另案經臺北地院以共同意圖供製造鴉片之用栽罌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8日執行期滿。1959年4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李媽兜交往已久,思想有傾匪之處,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